來源:新聞宣傳司
1、施工人員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進行挖掘作業。
2、土方開挖前必須作好降(排)水。
3、挖土應從上而下逐層挖掘,嚴禁掏挖。
4、坑(槽)溝必須設置人員上下坡道或爬梯,嚴禁在坑壁上掏坑攀登上下。
5、開挖坑(槽)溝深度超1.5m時,必須根據土質和深度放坡或加可靠支撐。
6、土方深度超過2m時,周邊必須設兩道護身欄桿;危險處,夜間設紅色警示燈。
7、配合機械挖土、清底、平地、修坡等作業時,不得在機械回轉半徑以內作業。
8、作業時要隨時注意檢查土壁變化,發現有裂紋或部分塌方,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將人員撤離,排除隱患,確保安全。
9、坑(槽)溝邊1 m以內不準堆土、堆料,不準停放機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