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工法的管理,推動技術創新,提高行業施工技術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國水利工程協會(以下簡稱工程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工法(以下簡稱水利工法)的評審和管理,以及工程協會對水利企業工法的開發、應用和備案管理。
第三條 水利工法是指以水利水電工程為對象,以工藝為核心,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將先進技術與科學管理相結合,經過一定工程實踐形成的綜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水利工法按專業劃分為土建工程、機電與金結工程、其他工程3個類別。
第四條 水利工法按層級分為水利企業工法和水利行業工法。
(一)水利企業工法是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及相關單位(以下簡稱企業)在建立了企業工法管理制度的基礎上,根據工程特點、通過工程實際應用開發的水利水電施工方法,經企業組織評審和公布,并報工程協會備案。
(二)水利行業工法由企業自愿申報,工程協會組織評審和公布,報水利部備案。
(三)水利行業工法可優中選優推薦參評國家級工法。
第五條 工程協會每年定期對水利企業工法進行備案管理。水利行業工法原則上每年評審一次。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六條 申請備案的水利企業工法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法完成企業有完備的工法管理制度,開發、編制、評審和公布均符合國家、行業和企業的相關規定;
(二)工法符合國家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標準,具有先進性、科學性和實用性;
(三)工法中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在水利水電行業有所創新;
(四)工法已經過工程實踐應用,安全可靠,并得到建設單位認可,具有較高推廣應用價值,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明顯。
第七條 工程協會對申請備案的水利企業工法進行審核,作出予以備案和不予備案的結論。
第八條 水利企業工法備案有效期為十年。
第九條 通過備案的水利企業工法,在申報水利行業工法時,不得變更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等信息,但可以補充工法應用證明、關鍵性技術評價(鑒定)報告等資料。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水利行業工法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公布為水利企業工法且在工程協會備案;
(二)工法的關鍵性技術需由推薦單位或省部級職能機構出具評價(鑒定)報告,關鍵性技術應具有國內先進水平或水利水電工程行業內領先水平;
(三)工法已經過2項及以上工程實踐應用;
(四)工法內容不得與已公布(有效期內的)的水利行業工法雷同。
第四章 申報單位和程序
第十一條 水利行業工法的申報單位原則上為一家企業,主要完成人員不超過5人。申報企業應是開發應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二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水利行業工法需有關部門出具推薦意見。中央和水利部直屬單位、企業由本單位出具推薦意見,流域管理機構所屬企業由流域管理機構出具推薦意見,其他企業由注冊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有關協會出具推薦意見;
(二)登陸工程協會網站,下載并打印申報表;按照單位隸屬,由推薦單位簽署推薦意見,加蓋公章;
(三)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將申報表和申報材料(紙質材料)裝訂成冊(一份)、視頻資料(一份)報至工程協會。
第五章 工法內容和申報材料要求
第十三條 水利工法編寫應層次分明、數據準確可靠、語言表達規范、附圖清晰,應滿足指導項目施工與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要求:
(一)工法申報表;
(二)工法文本;
(三)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應用證明、工程施工合同;
(四)經濟效益證明等;
(五)由科技查新機構出具的科技成果查新報告;
(六)涉及他方專利的無爭議聲明書;
(七)工法應用的有關照片和視頻資料;
(八)關鍵技術評價(鑒定)報告;
(九)專利證書、科技成果獲獎證明等其他證明材料。
第六章 評 審
第十五條 工程協會負責組建水利行業工法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主要職責:
(一)指導水利行業工法評審、管理工作;
(二)對申請的水利企業工法進行評審、審定水利行業工法;
(三)確定符合國家級工法申報條件的推薦名單。
第十六條 評委會由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的專家和有關人員組成,其中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評委會委員人數可根據需要確定。
評委會下設復審專家組。復審專家組由若干專家組成,且復審專家應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豐富的施工實踐經驗和堅實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擔任過大型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或大型項目負責人。
第十七條 水利行業工法評審分為形式審查與受理、專家組復審、評委會審定三個階段。形式審查采用網絡評審方式,專家組復審、評委會審定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第十八條 形式審查與受理。由審查專家對申報資料完整性、符合性進行審查,提出形式審查意見,符合申報條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九條 專家組復審。復審實行主、副審制。復審專家組按土建工程、機電與金結工程、其他工程3個專業分為若干小組,每項工法指定1名主審和2名副審,對通過形式審查的水利工法進行復審,對每項工法提出復審意見,形成推薦名單,提交評委會審定。
復審內容包括:對申報材料和形式審查意見進行復審,對工法的關鍵技術水平、工藝流程和操作要點的科學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廣應用價值等方面提出復審意見。
專家組復審實行專家回避制度,復審專家不得審查本企業申報的工法。
第二十條 評委會審定。評委會召開評審會議,對當年度的申報情況和專家組復審情況進行審核,對專家組提出的復審意見和有異議的水利工法進行審定,采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產生當年度水利行業工法。同意有效票數達到評委會總人數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為通過。
第二十一條 多個單位同期申報的同類項目,可以同時參加評審,經評委會審定后,根據工法技術原創性和科技創新水平等處理確定。
第二十二條 工程協會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布,并將評審結果報水利部備案。
對公示有異議的,需實名到工程協會舉報,工程協會將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七章 評審紀律
第二十三條 申報單位在評審工作中,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行賄送禮。對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撤銷申報資格。
第二十四條 評委會委員、專家要秉公辦事,嚴守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對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或撤消其評審工作資格。
第二十五條 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行業自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章 獎勵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工程協會對獲得水利行業工法的單位和個人頒發證書。
第二十七條 工法完成單位可對開發編寫和推廣應用工法有突出貢獻的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已批準的水利行業工法有效期為8年。超出有效期的水利行業工法仍具有先進性的,工法完成單位可重新申報。
第二十九條 已批準的水利行業工法,如發現有剽竊、作假等行為,經核實后,撤消其水利行業工法稱號,3年內不再受理其單位申報。
第三十條 工程協會對頒布的水利行業工法編入當年度工法匯編,或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宣傳報道。
第三十一條 工程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倡導企業建立和完善工法管理制度,指導企業積極開展工法開發和推廣應用,促進企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加快技術積累和科技成果的轉化。
水利行業工法作為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標準之一,應用于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評選、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評價、水利建設工程文明工地創建等活動中。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工程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中水協〔2010〕20號)同時廢止。